原告郎**与被告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邯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被告邯郸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2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27日7时30分许,王*驾驶冀d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文大线由北向南行驶,驶至馆陶*徐村青田裕华生活广场门前路口时,因道路湿滑操作不当,撞到道路西侧头南尾北由郎**停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郎**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郎**无责任。被告王*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邯郸某某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其损失为医疗...(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