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王*(简称王**等三人)因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等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曹*一审的诉求或者少赔(3万左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忽略曹*近几年来收取的巨额租金,其租金收入已远超过投资金额,因此,曹*不存在任何投资损失;一审法院忽视了王**的损失,曹*建造房屋前,王**就经原官道乡村建科的审批建造了房屋用于经营浴池、药店、修理铺等,王**系拆除经营的门面房后将土地无偿给曹*使用,损失最大的是王**;一审法院不应将王*、王**认定为共同赔偿人对曹*承担赔偿责任;拆除的房屋系曹*及其父同意拆除的,拆除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一审法院未调查清楚曹...(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