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余**、余**与被告黄**、中国某财***************(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余**、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人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余**、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250205元给原告,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由被告黄**赔偿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1日,...(本文书还有3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