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某某建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某某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辅助器具费共24153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0年12月起在被告处从事扎钢筋工作,日工资300元。2020年12月4日,原告在瑞金经开区长征大道济民可信瑞金**项目工地作业时,因吊钢筋的吊车发生倾斜,被掉落的钢筋戳伤。受伤后被送至瑞金市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右耳开放性伤口;3.颅地骨折;4.脑震荡;5.创伤性颅内积气;6.右肋骨骨折;7.头皮裂伤;8.右颧弓骨折;9.右耳血...(本文书还有3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