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滨***********(以下简称齐嘉二手车)与被告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嘉二手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租赁费5700元、车辆损失8700元,合计14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原告将牌照号为冀b5××**的本田轿车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日租赁费为3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累计欠租赁费19天,合计5700元未付。在使用中导致车辆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赁费及车辆损失,被告均推脱不付。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原告齐嘉二手车租用冀...(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