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张**因与被上诉人遵义红都**********(以下简称红都城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施**,红都城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冯**、张**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不支持退还燃气开户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红都城房开公司收取购房款后不收取任何费用,红都城房开公司收取燃气开户费于法于合同无据。2.红都城房开公司提交代缴费用的发票载明为燃气建设安装费用,并非燃气开户费。红都城房开公司收取上诉人燃气开户费后并未向燃气公司缴纳。3.根据《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遵义市住建局和发改委无权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遵义市住建发【2017】147号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发改委2017年6月2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及《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行向燃气用户收取。红都城房开公司收取燃气开户费或燃气安装费均无法律依据。二、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应支持问题。一审认定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具备交房条件时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约定,交房起码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取得实测面积报告。红都城房开公司2020年3月27日前才向住...(本文书还有7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