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孙**,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对电话录音中所谓的“精装修要求”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书第6页记载:邱**告诉...(本文书还有12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