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投资******(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原审第三人广东东方******(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执异****号执行裁定;2.停止对广东东方******的**栋**层**号房产[产权证号:粤(2020)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执行拍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某乙公司名下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大道二号**栋**层**号房产[产权证号:粤(2020)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4号]。本案受理费100元(蔡**已预交),由某甲公司负担;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蔡**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某甲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蔡**迳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