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周**、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刘**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周**及其与罗**、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罗**、刘**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周**乙以家庭支出为由的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周**乙生前就职于某某公司,系罗**的丈夫、周**的父亲、刘**的儿子。周**乙于2021年5月19日突发心梗去世,去世前多次向某某公司借款,也陆续归还了一部分,但其中2020年9月25日借款的70000元,就只在2020年1...(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