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47504.58元(剩余赔偿项目金额待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再行主张);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此前在某公司工作。2023年4月21日下午,因公司无故扣除原告的工资,故原告前往项目工地理论(位于杭州市萧*区某号),但因被告言语刺激,原告与被告发生殴打,后由戴村派出所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民警不顾缘由,径直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款。原告当时迫于无奈且正在糖尿病发病时,意识不清醒之下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并支付赔偿款...(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