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信*********与被告周*、第三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信*********的法定代表人罗**、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镀费人民币229781.8元及利息(利息以229781.8元为本金,按lpr的1.5倍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7日,第三人李**(原债权人)承包了广州保莱工艺品有限公司三组车间从事金银首饰电镀公益项目经营。2016年12月起,被告与第三人建立金银首饰电镀工艺的...(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