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灵武************(以下简称灵武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杨*、石嘴山市***********(以下简称国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马*、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宾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武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56万元,并给付利息8332930.54元(暂计至2022年1月5日),合计22892930.54元。同时要求被告杨*按照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2年1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国宾公司提供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以东、建设西街以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资源土地使用权证号:石**(2011)第****号),就拍卖、...(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