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富裕县鑫***********(以下简称鑫福公司)与被上诉人鲁**、原审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1)黑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任**、被上诉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福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错误的将8**号楼工程款计入应付给上诉人的工程款,将上诉人项目经理程**因受到隐瞒而签订的结算手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的项目经理程**在被上诉人鲁**及其姐姐鲁志凤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情况下,误以为双方已经结算清工程款,才会出具结算凭证。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证据证实多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895,598元,而且该多支付的款项并不包括8**号楼的工程款。二、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导致上诉人错误的承担了本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最终承担了本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不利的后果导致败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判决。被上诉人主张其已经销毁退还了票据,但被上诉人在2019年还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显然在双方之间尚有金钱给付内容尚未结算...(本文书还有6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