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恒昌*********与被告中国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恒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中国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恒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涉案工程款3908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欠付工程款390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共615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7574.5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90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结算日的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4日,被告作为承包人,原告作为分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路东侧的预制桩...(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