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市铁西区勋业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沈*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北京德和衡(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北京德和衡(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市自****。住所地:沈*市和平区南四经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沈*市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市自****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3)辽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原告不服上诉于沈*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年9月4日沈*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3)辽71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2023)辽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我院立案受理。我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