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侨信********(以下简称侨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侨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万**与侨信公司不是挂靠关系,万**是侨信公司的员工。万**对案涉工程的管理权和决定权是侨信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是挂靠关系。侨信公司在其他案件的庭审中也一直强调万**是侨信公司的员工。刘**也始终认为万**是侨信公司的正式员工,万**也是代表侨信公司与刘**谈合作,有关物美的承包合同也是万**代表侨信公司签订的。一审判决认为刘**在庭审中陈述“万**入职侨信公司,万**对其说谈了案涉工程,挂靠在侨信公司。”据此认为刘**知道万**与侨信公司是挂靠关系,这是对刘**陈述的误解。事实上,万**在给侨信公司揽业务,由侨信公司来承揽该工程。刘**所说的挂靠是该工程让侨信公司来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挂靠。二、一审判决中确认的刘**施工范围错误,所有项目的施工均为刘**施工。三、一审判决收款错误。统计表中第9、11、14、15、16、24项的钱款刘**没有收到,第21、22、23、25、26项款项不应计入物美大成项目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大成项目)内,第73项30万元系重复计算,第6条13万元刘**一直是不认可的。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刘**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认定万**和侨信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并判令刘**、侨信公司承担一审鉴定费62700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侨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万**和侨信公司系劳动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万**和侨信公司系挂靠关系,并认定刘**与万**之间成立分包合同、万**需对案涉项目的结算款承担主要清偿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万**自2008年至2018年为侨信公司员工,并于2...(本文书还有8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