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被告系原告唯一的女儿,由于原告孤身一人,年高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被告作为人子,却对此不管不问,被告2015年与原告分家析产,原告仅分得房屋。自此以后,被告便不辞而别,从2015年至今,被告既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一分钱的赡养费,又没有看望过原告,更没有给原告一粒饭、一口水。现请求判令被告赡养原告并每月支付费用1500元。
被告袁**答辩:1.被告愿意赡养原告,被告作为原告唯一的女儿,有义务赡养原告。但原告被被告的儿子接去一起生活后就不愿意跟着被告生活,而...(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