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曲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张**、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万**,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张**、他**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曲靖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依法判决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一审认定后续治疗费系法律适用错误,该笔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中心无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被上诉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93800元并未实际发生。且根据司法部于2020年5月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赔偿相关鉴定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申请,后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服务管理处于2023年1月发布《通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在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因此,司法鉴定中心不得对后续治疗费予以鉴定,无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资质,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费用不合理。
二、一审法院护理费计算标准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应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的年龄、治疗后的恢复情况、护理依赖...(本文书还有7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