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海口菁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食品安全的定义,关于申请人未举证涉案鹿产品有毒、有*等情形。《食品安全法》第25条、第26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系无毒、无害、有营养的食品,还应有在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方面的强制标准。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广义的概念,食品安全是狭义的概念,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包含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不等于食品安全,不属于同一个概念,不能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划等号。本案索赔的前提是涉案鹿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而不是涉案鹿产品有毒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