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兴隆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隆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占地补偿款154050.00元、树补偿款6170.00元,合计1602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农开项目修道,占用了原告的位于郝*庄村的承包地两块,一块0.38亩、另一块1.57亩,合计1.95亩,每亩79000.00元,土地补偿款154050.00元,树木赔偿款6170.***.00元,以上总计160220.00元。...(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