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九江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某九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损保险金107863元,施救费5300元,以上合计11316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29日01时10分许,张*驾驶车牌号为xxx大型汽车,在312国道桐柏县平氏镇红绿灯路口与同向行驶刘*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柏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无责任...(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