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与被告湖北宏源******(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哈尔滨誉*********(以下简称誉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警浙江总队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被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郭*,被告誉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源公司立即向原告交付被告誉衡公司规格为8mg(4ml)鹿瓜多肽注射液11578支(折价604,467.4元)。2、被告誉衡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1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