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及被告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248301.18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林**赔偿原告30598元为由,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林**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99596元(49899元/年×20年×20%)、营养费1800元(60日×30元/日)、精神损...(本文书还有3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