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大庆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4701.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6215.64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0526.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4661.80元,合计35188.32元,并判决自2023年11月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3年8月20日开始被某某公司派遣至大庆某某工程公司运输一公司下属的运输二分公司的办公地点从事驾驶员的工作。2023年11月3日22时40分许,原告于...(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