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男,2002年11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候**对人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车辆虽投保车辆损失险,但该车辆发生事故时系用于租赁经营,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人保财险已经提交候**发送的微信图片证明车辆用于租赁经营的事实,候**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候*...(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