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蹇**,男,199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泸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泸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某某泸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蹇**不是某甲公司的员工,某甲公司也没有委托蹇**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原审查明案涉工程所涉的《西南医疗康健中心入口处绿化改辅道工程水稳层用量明细表》等文件均是由蹇**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乙公司没有与某甲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虽然是案涉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但其并未将案涉工程项...(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