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资兴市某*******(以下简称资兴某店)、湖南某烟*******(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资兴某烟*******(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资兴某店的经营者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被告某某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因重大误解于2023年2月14日与被告签订的显失公平赔偿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60240.02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5日,原告到被告邓*经营的资兴某店购买“财富天下”烟花一箱。2023年2月5日,原告在燃放该烟花时,本该升上天空的烟花却沿着地面旋转,并且突然冲向原告,将原告的眼睛炸伤。原告受伤后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为逃避、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多次哄骗原告签署不平等协议。2023年2月14日,原告在伤势未愈、治疗尚未完全终结的情况下,经不住被告软磨硬缠,与其签订了不平等的赔偿协议书。由于原告的文化水平认知限制,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自己的眼睛会终生残疾,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了被告拟定的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书。事后,听闻上述同批烟花导致廖江、滁口镇也有人跟原告一样被炸伤。2023年2月1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兴某店经营的烟花爆竹执法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财富天下”等8种组合烟花为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进货来源为某某公司2,生产者为湖南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本文书还有6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