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张郭*******(下称张郭庄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丰*************(下称张郭庄村委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我们之间合同并未成立,所以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这个不成立。我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一审法院称因张郭庄投资公司尚未加盖公章,且根据现行《长辛店镇张郭庄村棚改项目集体土地非宅房屋腾退补偿工作细则》规定,我有义务配合改签,我未完成主要义务。对此,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完全错误。首先,本案中,我在2017年11月在《解除协议》中签字后,即按照协议约定的被腾退房屋及土地交付给张郭庄投资公司,且该房屋在当时就已经拆除完毕。在腾退补偿合同关系中,作为被腾退人的义务即交付腾退房屋,我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我现在要求的是履行《解除协议》,现行《长辛店镇张郭庄村棚改项目集体土地非宅房屋腾退补偿工作细则》是2019年达成的,但涉案地上物在2017年11月就已经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用2018年后的相关文*约束2017年的《解除协议》,不具有法律依据。该项工作细则不能约束我的合同义务,我的全部合...(本文书还有5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