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远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3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568元(以货款36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被告承接了位于南岸区国奥村**号××房屋装修项目,原告给被告...(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