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4)鄂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一审查明的证据及事实,无法证实上诉人系醉酒驾驶。一审法院依据:(1)《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即“事后”)《酒精检测报告》两份书证。(2)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已完成举证责任,上诉人陈**抗辩其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喝酒而是事后在家喝的酒。但是,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关于是否属于...(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