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杨**、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祖**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支付原告合作供应钢材应得投资收益2795199.06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的期间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60069.98元,以上共计4055269.0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以上1、2项诉请合计4255269.04元)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保函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三方约定给河北邢台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市某某公司)项目供应钢材,总投资为200万元,原告与被告杨**各出资100万元,被告某甲公司不进行实际出资,只是以其名义向正定某某公司供货,并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款项、进行结算等经营活动,实际经营为被告杨**。同时《合伙协议》...(本文书还有5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