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张*、全**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恢复执行;2、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应当确认为无效。案涉房屋属于搬迁保障性用房,被告全**不完全享有产权,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二被告明知该房屋不能买卖,仍签订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称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虽然属于移民搬迁保障性用房,但被告也属于移民搬迁对象,符合...(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