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有*********(以下简称有龙劳务公司)与被告孔**、青海联大********(以下简称联大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龙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孔**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联大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龙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孔**停工留薪期工资301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1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41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9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经格尔木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格劳人仲案字﹝2022﹞第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有龙劳务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故提起诉讼。首先,本案主体不适格,工伤赔偿款不应当由原告有龙劳务公司承担,原告仅仅向被告孔**提供的工资担保,原告是基...(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