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以镇安检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检察员耿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及指定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侯**醉酒后无照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镇安县兴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路县河大桥处,与相向吴*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侯**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3/***.另查明被告人侯**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