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倪**,男,195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2021)沪01民终****号生效判决事实查明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除倪**在2016年6月18日现金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定金外,倪**实际转账方式支付了共计328万元,2016年8月31日委托案外人周*转账支付10万元,上述合计支付房款340万元。而倪**在原审庭审时提交了360万元的收款收据,该20万元房款差额体现在2016年6月24日倪**转账5万元,2016年7月1日倪**转账45万元,共计50万元,而丁**在2016年7月2日向倪*...(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