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贵j×××××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被告黔南州聚*********名下,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云岩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12.2万元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为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三项,其他事项各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12207.34元、误工费3427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20元、营养费8950元、护理费39172.56元、残疾赔偿金288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其他损失430元,以上共计708926.7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关医疗费用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辩称其中一张1252元的发票系在出院后产生,且并非药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无固定收入,且无证据证实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及所从事的具体行业,考虑到原告所受伤害致残导致截肢的...(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