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被上诉人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据重新查明的事实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10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月息2分,上诉人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日分二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分理处向魏**62141388*****210043账号*******,多转了1元,起诉时上诉人放弃1元,按100000元主张权利)上诉人有汇款业务单为证,能够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事实行为的存在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未按借款约定时间偿还给上诉人借款本息,后经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催要借款本息,被上诉人却以周*资金为由,拒不偿还上诉人借款本息,被上诉人的行为实属违约失信二、在庭审中上诉人委...(本文书还有5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