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8000元,支付利息596736元(按月利率3%自2015年10月16日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44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分。原告向被告给付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
刘**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牛**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能够证实牛**向刘**通过转账提供借款40万元、通过给付现金提供借款48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