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某公司公*(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人保郑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22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8月3日购买金旅牌电动厢式运输车一部,车牌号为豫ed7××**,行驶证注册登记机构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8月6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公*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为1498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7日0时至2024年8月6日0时。202...(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