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343.8元(医疗费1203.80元、护理费4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2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日18时30分许,华*驾驶制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无牌台铃两轮轻便摩托,从吉安县敦厚镇星火路易家村祠堂路段,由北往南下陡坡时,因操作不当冲向路边围墙后连人带车跌倒,...(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