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以下简称姓名)、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沈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安沈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修车费49150元、租车费7000元、律师费1万元,共计6615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路,杨**驾驶xxx号车辆和原告驾驶的x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
杨**未作答辩。
平安沈阳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在肇事车辆证照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未经我公司定损,原告主张的修车费过高。租车费、律师费,不属...(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