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被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砚山县××镇××路××市场××市场××幢××号(不动产权证号:××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等执行措施);2.判决确认砚山县××镇××路××市场××市场××幢××号房××归冯**个人所有(庭审中,冯**自愿撤除该项诉讼请求);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支行、沈*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冯**与沈*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9日,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长子冯*、次子冯**、三子冯*杰抚养权归冯**,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位于砚山县××镇××路××市场××市场××幢××号房××归冯**所有;欠砚山建行的120000元贷款及利息由冯**偿还等”。婚姻关系解除后**房屋一直由冯**及几个孩...(本文书还有4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