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闪*******(简称闪联协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申请号:48318398。
二、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8238589。
引证商标二注册号:8848789。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02917号《关于第48318398号“星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7月27日。
国家知识***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原审诉讼阶段,闪联协会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