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1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王**立即支付上诉人劳务费140120.5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查清,本案劳务费数额清楚明确为140120.5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15年1月27前被上诉人已拖欠10万元劳务费。因王**不支付劳务费,上诉人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5年1月27日,在项目工地上由邯郸经开区劳务监察大队牵头,对项目工地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协调解...(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