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瑞********(以下简称深圳瑞丰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县金钻************(以下简称沙县金钻小吃城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2)闽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瑞丰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沙县金钻小吃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接受本院调查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瑞丰盈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闽0427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支持深圳瑞丰盈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沙县金钻小吃城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沙县金钻小吃城分公司应赔偿深圳瑞丰盈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2960元,其实是以侵权一部音乐视听作品以10元为标准确定深圳瑞丰盈公司的经济损失,以每案800元标准确定深圳瑞丰盈公司的合理维权费,深圳瑞丰盈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本案沙...(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