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嘴山银***********(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余**、原审第三人夏**、张**、宁夏现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护理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银行贺*支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贺*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所致,一审判决也未对此事进行查明;二、本案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第三人张**名下,只是进行了备案,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无误。但一审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其适用前提是“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本案要适...(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