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1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某某公司2变更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1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某某公司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某某公司1提供的案外人某某公司4(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与某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