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82年4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华***********(以下简称华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越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周**的诉讼请求;二、由周**、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理由:华越公司不应对周**与王**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周**、王**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显示周**为出借人,王**为借款人,华越公司为担保人。但该合同系王**利用其总经理职务之便,擅自盗用公司公章在保证人处盖章。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万元,如此高额贷款的担保行为从未经过公司内部股东决策,与情理不符,可知华越公司对涉案借贷关系的发生不知情。因此,《借款合同》中并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私...(本文书还有3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