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市泽*******(以下简称泽霖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嘉**********(恒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霖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钢材款5537076.27元、违约金1107415.25(5537076.27元×20%=1107415.25)元,以上两项合计6644491.52元;2.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30000元。以上1、2项合计6674491.52元;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被告给付钢材款4951238.4元、违约金990247.6(4951238.4元×20%=990247.6)元,以上两项合计594148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工程需要,不定时、多批次向原告购买钢材,总需货量约3500吨,合计金额约1570万元。合同第七项约定了结算及付款方式;合同第八项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第十项约定了纠纷解决办法。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没有履行按期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截至2020年9月22日,原告合计共向被告供货不同型号钢材3050.95吨,钢材款合计13151238.4元;被告已付钢材款8200000元,被告尚*原告钢材款4951238.4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截至目前,被告仍然没有给付其所欠原告的钢材款合计:4951238.4元,以及违约金:990247.6(4951238.4x20%=990247.6)元,以上两项合计:5...(本文书还有7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