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许**因与被上诉人甘某公司*(以下简称甘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某公司*(以下简称甘某公司*)、柴**、童**、柴**、张**、张**、甘某公司*(以下简称甘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甘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甘某公司*、柴**、童**、柴**、张**、张**、甘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甘某公司*在甘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在江*、许**及其他原审被告提供的抵押物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甘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许**与甘某公司*签订的2019、2021款两分反担保抵押合同系格式合同,甘某公司*在2021条款中对加重担保人江*、许**的有关优先受偿责任条款未履行合理、明确的说明义务,该加重责任的合同内容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甘某公司*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由江*、许**在其提供的担保物50万元的范围内受偿,一审对于物的担保的受偿顺序判处不当。
甘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某公司*、柴**、童**、柴**、张**、张**、甘某公司*缺席未予答辩。
甘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甘某公司*、柴**、童**、张**、柴**、张**连带支付原告代偿款50万元;2.依法判令甘某公司*、柴**、童**、张**...(本文书还有6885字未显示)